天津投资网-优惠政策
 
纳 税 规 定
关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所得税
印花税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消费税 土地增值税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 税


  进口: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期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1997年12月31日前;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在199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内进口的货物,应照章征税。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执行不完的,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可延长宽限期。

  出口: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如进料加工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及加工复出口的成品。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