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投资网-优惠政策 | ||||||||||||
| 纳 税 规 定 | ||||||||||||
|
||||||||||||
|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将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据实扣除外,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房地产成本之和的5%的比例计算扣除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房地产成本之和的5%的比例计算扣除金额。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