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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各地屡有询问,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如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五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是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缴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这一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正确计算列支开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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