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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管理办法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津计能源(2000)997号
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发出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发出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的节能审查,保证项目做到合理用能和节约能源,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即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的专题论证。
    第3条 对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必须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进行评估。
    第4条 凡无“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凡未按规定进行“节能篇(章)”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未取得节能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项目,建设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和不予批准。
    第5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的落实,监督其项目建设及竣工后的验收。
    第6条 “节能篇(章)应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和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能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的合理用能、主要产品能源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节能要求。
    第7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产业政策、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列、规模,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翻版扩产增容及选用淘汰产品。

    第二章 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8条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分别负责全市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工作。
    第9条 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天津市能源研究会、天津市节能协会、天津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承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评估工作。在市计委和市经委指导下,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受建设单位委托有偿编制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的评估报告及合理用能有关咨询。

    第三章 编制及评估内容
    第10条 节能篇(章)的编制,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天津市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行业设计规范、能源标准。
    第11条 节能篇(章)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能耗指标及分析,节能措施综述,单项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四个方面。
    第12条 节能篇(章)的评估,主要包括确定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单项节能工程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等方面进行节能措施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估程序与办法
    第13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的评审,由项目法人单位填写《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划分上报市、区、县、局(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之一。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基建项目由市计委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技改项目由市经委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第14条 凡需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节能评估机构对其节能篇(章)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相应的项目审查部门,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之一。
    第15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由于客观原因,某些内容尚未达到评估深度要求的,经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延续到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评估。
    第16条 初步设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重大变化,需报送节能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17条 签定合同并评估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
    第18条 节能篇(章)评估费用由工程项目前期费中列支。具体标准按市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l9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天津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0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津经能(1994)2l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审批表
    附件二:节能篇评估意见表
    附件三: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篇(章)部分竣工验收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