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投资网-优惠政策
 

天津市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津计市场(1999)868号
关于下发“天津市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发(1998)4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办发(1999)5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市政府已批准的“天津市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天津市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天津市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强化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棉花流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格认定是指对棉花收购、加工单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必备的基本条件和市技术监督局专业纤检机构对其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认定。
  第四条 资格认定的审核和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技术监督局专业纤检机构按工作职能组织实施。 由市计委牵头,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组成“天津市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资格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技术监督局纺织纤维检验所。
  第五条 经资格认定合格单位,由“资格认定办公室”颁发《天津市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证书》)。棉花收购、加工单位凭《资格认定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未取得《资格认定证书》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棉花收购企业应具备与收购、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并具有适量流动资金,以及可以用于棉花收购的足额贷款,或者具有特定的与收购量相适应的资金供应渠道。
  2、有符合收购要求的籽棉和成包皮棉存放场所及设备。各收购站点面积一般不小于800平方米。
  3、具备安全防火设施,并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认可。
  第七条 质量保证能力条件
  一、棉花收购单位
  1、具有两名以上取得《棉花检验员资格证》或《棉花检验员职业资格证》的棉花检验人员。
  2、具有棉花国家文字标准和市专业纤检机构仿制的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3、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场所。
  4、配备经法定计量部门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检定合格的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
  5、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
  6、具有满足棉花分级存放需要的条件。
  二、棉花加工单位
  棉花加工单位除满足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具备80片及以上的毛刷式锯齿轧花机、14l片及以上毛刷式锯齿剥绒机、双箱液压打包机及相关的符合规定的附属加工设备。禁止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

  第三章 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第八条 申报
  一、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申请资格认定需填写《天津市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表》向“资格认定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技术监督局专业纤检机构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条 经资格认定合格单位,由“资格认定办公室”颁发《天津市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资格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资格认定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及年审不合格单位,取消认定资格,收回《资格认定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资格认定年审时间为每年5月1日一8月31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分别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技术监督局专业纤检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经资格认定新增的单位,要委托供销社棉花企业的轧花厂,进行籽棉加工,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项目。
  第十四条 原接受国家委托,承担棉花收购、加工的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1999年度暂按原全国供销总社规定执行。其他新增加的收购、加工企业在1999年度进行棉花收购和加工必须经过资格认定。从2000年棉花年度起所有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统一按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供销社系统所属的农村棉花基层收购站,受区、县供销社或棉麻公司委托,应由区、县供销社或棉麻公司出具委托证书,经资格认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7可以从事棉花代购业务,相应的质量责任及其资金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为便于供销社棉花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市供销社每年应根据当年我市棉花种植面积向“资格认定办公室”报送当年本系统棉花收购、加工单位的安排计划名单,“资格认定办公室”根据计划名单安排资格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