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进口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权只限于本企业法定经营范围,而没有代理其它企业和单位进口的权利。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有以下三种情况:
    1、外商投资进口。即以实物(机器、设备、物料等)进行投资。
    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进口。即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进口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零配件等。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非生产物品。企业自用的、数量合理的非生产物品(指办公用品和企业建筑、生产维修以及增添固定资产等非生产经营性物品的进口)。

    关于进口管理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而进口的设备和物料,不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原批准该企业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验放;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批准的该企业的进口设备和物料清单,领取进口许可证后,由海关验放。
    2、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进口(包括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指运输用货车、特种车和客货两用车)、原材料、燃料、零部件、散件、元器件、配套件等,凡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或进口合同验放。凡为生产内销产品和国内经营业务所需进口的,其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确认的计划,由天津市外经贸委核准后到发证机关领取进口许可证,每半年申领一次;不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验放。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数量合理的非生产性物品,其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天津市外经贸委核准后,到发证机关领取进口许可证,不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章程)验放。

出口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有以下几种方式:
    1、企业直接对外成交出口;
    2、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代销或经销;
    3、委托国内各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

    (一)关于出口许可证商品的管理规定
    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根据外经贸部颁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有关规定,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发证机关,外经贸委(厅)分别发放出口许可证。对于外商企业来讲,不管属于哪一级核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都需经外经贸部批准下达计划后,才可到发证机关领取出口许可证。
    2、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
    (二)关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管理
    1、除禁止出口的商品进料加工业务仍需报外经贸部审批外,其他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均按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不再报外经贸部审批。
    2、进料加工时的商品,除钢材、生铁、锌外,凡属国家实行计划、主动配额、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许可证商品,均按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和配额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企业钢材、生铁、锌的进料加工,凡进口主要原料加工出口,由经营单位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出口合同向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年度计划,配额指标。
    3、其它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料加工,由经营单位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出口合同向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年度计划、配额指标。
    4、有关外资企业出口管理、来料加工、劳务承包、小成套设备出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运物资、出口展品、展卖品、小礼品、向国外运送货样、对外经援物资及溢短装的出口管理和有关处罚规定等问题,按外经贸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

    法定检验:
    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是: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测的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实施卫生检验的出口食品;应施检疫的出口动物产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应施商检的进出口商品。

    免验:
    凡符合国家商检局规定的免检条件的,经批准,可免于检验。样品、礼品、非卖展品、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可免于检验。

    质量许可制度:
    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进出口商品,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向商检机构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才可进口或出口相应的商品。目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有9大类,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有47大类。

    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厂、库,必须经商检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卫生注册或卫生登记证书,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商品检验:
    外资企业进口的自用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进口商品除属于法定检验和涉及安全、卫生的,由企业自行检查。外商投资企业作价投资的设备、实物及委托合资外方从境外购进的设备、实物,应报请商检机构检验和进行价值鉴定,价值鉴定证书是办理验资手续的有效依据。

    优先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鉴定以及办理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登记和普惠制签证的,均予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