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规定

使用土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市土地应在批准立项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经批准的立项报告及用地文件到市土地局地政处申请用地,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应服从城市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范围。对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禁止转让、转借、转租、买卖或变相买卖,不得动用或者破坏地上、地下其他资源。
    外商投资企业自批准用地起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使用土地时,市土地局地政处可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缴的土地使用费不予退还。

使用集体土地

    (一)凡使用集体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均按津政发<1987>18号文件中规定的使用国有土地办法由市土地局负责征收土地使用费。
    (二)所收土地使用费的10%留市土地局作土地管理费使用,其余90%返还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用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环境、土地开发及作土地管理费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涉外房地产管理

    外国人可以在本市购、建住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房地产;可以购、建厂房和商业楼宇、仓库、停车场及其他房屋与建筑物。
    外国人具有所有权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可以买卖、租、赠与、交换、继承、抵押、投资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

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

    成片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包括平整场地、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的活动;或者进一步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并对这些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有意向明确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

危陋房屋改造项目的优惠待遇

    (一)危陋房屋改造的项目用地可全部实行行政划拔。投资者需要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可申请分批缴纳出让金。
    (二)危陋房屋改造中用于就地或异地安置被拆迁户的房屋,按规定提供的解困房屋,建设的非营利性的生活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均可纳入改造成本。
    (三)涉及危陋房屋改造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尽量给予减免,各种押金、保证金一律免收,并享受我市平房改造优惠政策。
危陋房屋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在投入危陋房屋改造总投资20%以后,其依法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即可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是: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土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划拔的土地使用权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补交出让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凭证的;
    (四)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不宜转让的。

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天津市外向型高科技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内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直接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外商在前款所述区域内新开办的经济效益高的企业,自投产经营年度起计算,凡连续3年每年缴纳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项合计与该企业占地面积之比不低于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一半。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如中方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由中方企业从其利润分成中缴纳;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房屋的土地,租赁房屋的双方应订立协议,由房屋承租者缴纳。
    (四)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除一级地区外,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其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0.5元至3元计收。对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自第一次被确认之日起按年度两年内免缴,第三年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第一次被确认之日起按年度三年内免缴,第四、五年按规定标准的40%缴纳。减免期满后的土地使用费标准,经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的生产型企业审批机关建议,由市土地局地政处给予适当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