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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规定
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到的注册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市内六区及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主管财政机关为天津市财政局),其中,注册地在东丽、津南、西青、北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依中方投资者隶属关系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4、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
财政部门向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更改名称、地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应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企业在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办理注销财政登记。
征收两费
财政部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用地情况,征收土地使用费(由天津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征收),并按中国籍职工人数(不含天津市农业户口职工),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征收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
经财政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内按核定标准缴纳20%的土地使用费;
2、生产型企业在规定的筹建期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3、华侨、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凭市侨务办公室、市对台办公室颁发的证明,可按规定标准减征20-30%的土地使用费;
4、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凭市外经贸委颁发的证书,在年度考核达标时,可按核定标准减征10-30%的土地使用费;
5、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在年度考核达标时,免征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
财政年检及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办理财政年检。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在上一年度内办理财政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情况;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执行财经法纪的情况。办理财政年检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
2、《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
3、上一年度会计决算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4、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
在财政年检的基础上,每年年中,财政部门到外商投资企业,对其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财政收入情况、会计报表的报送情况、执行财政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或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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