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规定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3、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对申请登记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可以办理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和支出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可以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
    外商投资企业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它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下述对外支付用汇,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15%,且同时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和5%的明佣且同时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偿还外债利息;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开立外汇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到开户银行开立外债转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
    1996年12月1日起,中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义务,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以现金方式投入的资本金可以存入资本金帐户,资本金帐户的支出仅限于有关用途的经常项目的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主决定借入境内外外汇贷款。境外借款合同签订十五日内,企业持外汇贷款合同副本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借款单位调入境外借款时,凭《外债登记证》在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银行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
    实行逐笔登记的借款单位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外债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书到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并通过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办理收付。
    上述对外借款需要担保的,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下列范围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以现汇投入的资本金;
    3、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4、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开户银行办理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款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对外汇担保外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3、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汇出,持董事会决议、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调拔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

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局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可在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资本金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人民币收购国内其他企业的产品出口,实行综合补偿。
    外商投资者可以将其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投资于境内能够创汇或新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除依法享受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优惠外,并享受外汇投资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