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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从用工之日起,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被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辞职
招聘: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数量、条件和方式。但禁止招用童工,也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国际禁忌的工作。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外地人员,按其隶属关系分别向区、县、局申报,或者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劳动局申报。外籍人员、台、港、澳居民在津就业需在市劳动局办理准许就业许可证。
辞退: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在15日内办理移交其职工档案关系的手续。
由于企业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劳动保护
工时休假制度:
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须安排劳动者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严格执行我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要有配套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和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
指未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来中国的外国人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许可证后方可聘用。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直接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是人民币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依照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办理。
外国人在华就业须知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主管部门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持F字(访问)、L字(旅游)、G字(过境)、J-2字(临时记者)和C字(乘务)签证的外国人未经劳动人事部门同意不得就业或谋职。
外国人应聘工作后,应履行聘雇合同或协议,不得私自接受其他单位的聘雇。如协议终止雇员另寻工作,应重新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将视为非法谋职。
外国人在一单位任职期满后转到另一单位时,应持原单位终止任职证明和新单位的聘雇证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外国人未经批准私自谋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在其任职或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离境。
社会保险、福利及工资制度
外国员工工资标准:
由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员工协商并按双方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执行。港、澳、台员工参照上述办理。
中国职工的工资标准:
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1999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50元)。
中国职工的医疗、各项福利和退休保险的提取标准应从企业成本费中提取,以中国工资总额为基数。
物价补贴标准
根据财政部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各项补贴,并上交当地财政部门。按企业内中国籍职工每人每月30元。
免缴规定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价格补贴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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