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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部门名称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 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项目范围: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种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项目。
(2)受理项目权限: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包括: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全部限制类项目;
——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不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区域以内的项目);
——跨区县及“三区”实施的全部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全部港口项目,
以上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须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 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要求
六、 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项目申请报告
(2)区县(及“三区”)项目核准部门转报文件及项目审核情况表
(3)项目各投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需要报国家核准的项目);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需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需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确认文件;
(10)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办理程序
(1)项目申请人须向其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及“三区”项目核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区县及“三区”项目核准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受理—联审(评估)—审核(踏勘)—核准(上报)或不予核准(上报)
十、办结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日即为受理日,市发展改革委应在20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内,按照规定权限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做出对项目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或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部门咨询电话: 24538206
部门网址: www.tjjw.tinet.tj.cn
中心咨询电话: 24538946
中心网址: www.tjxzxk.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24538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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