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申办指南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办理指南

 


一、 部门名称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
四、 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项目范围:境内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企业(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它相关权益的活动。
      (2)受理项目权限: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全部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由投资主体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除上述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项目以外的其它所有项目,均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 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一般无数量限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数量有专门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六、 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项目申请报告
      (2)区县项目核准部门转报文件及项目审核情况表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4)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它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7)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各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8)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投资主体事先报送的该项目书面信息报告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办理程序
      (1)项目申请人须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区县项目核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按照规定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需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3)市发展改革委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4)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达市发展改革委,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5)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核准时,如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应在收到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后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可要求项目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但不得向项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内,按照规定权限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做出对项目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或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7)对准予核准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向项目申请人核发项目核准文件和项目核准编码,并抄送相关部门。
      (8)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十、办结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内,按照规定权限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做出对项目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或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部门咨询电话: 24538206
部门网址: www.tjjw.tinet.tj.cn
中心咨询电话: 24538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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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24538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