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公示材料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公示材料

 


1、主体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
3、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范围: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种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项目。
    (2)受理项目权限: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包括: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全部限制类项目;
    ——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不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区域以内的项目);
    ——跨区县及“三区”实施的全部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全部港口项目,
   以上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须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4、数量
    一般无数量限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数量有专门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项目申请报告
   (2)区县(及“三区”)项目核准部门转报文件及项目审核情况表
   (3)项目各投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需要报国家核准的项目);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需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需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确认文件;
   (10)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6、收费
   无
7、程序
   (1)项目申请人须向其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及“三区”项目核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需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3)市发展改革委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4)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达市发展改革委,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5)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核准时,如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应在收到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后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核准部门提出评估报告。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可要求项目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但不得向项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内,按照规定权限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作出对项目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或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上一级项目核准部门申请核准。
   (7)对准予核准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向项目申请人核发项目核准文件和项目核准编码,并抄送相关部门。
   (8)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8、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日即为受理日,市发展改革委应在20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内,按照规定权限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做出对项目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或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