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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2)受理项目权限:《目录》规定由国家核准的项目,《天津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1)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转报文件。
(3)项目单位填写的项目核准情况表。
(4)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农用地征用的,还需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6、收费
无
7、程序
(1)需报请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2)市发展改革委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包括申请报告及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行业审核。其中,工业技改项目由工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审核,城建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审核,农业项目由农村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相关行业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反馈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4)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核准过程中,如与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应在收到行业审核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应在市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但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5)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作出对项目核准的决定,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或向上级项目核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核发项目核准通知书和项目核准代码,并抄送相关部门。
(6)市发展改革委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7)市发展改革委已核准的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核准部门报告,由核准机关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8、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作出对项目核准的决定,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或向上级项目核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市发展改革委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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