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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是经过年检的,在实行贷款卡的地区,企业还应该持有当地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2、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且法人代表和财务主管的业务素质较高,财务制度健全,与银行往来信誉良好。
3、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保证企业或有属已及第三人财产或权利作抵押或质押。
4、拥有规定的资本金。
5、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
6、新增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动负债。
7、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量。
8、其它符合贷款通则条件的企业。
二、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我行贷款按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1年以内)、中期贷款(1-5年)和长期贷款(5年以上),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确定,但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如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统一调整贷款利率时, 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依照贷款发放时国内外资金市场情况,经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逾期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三、贷款的展期。
贷款到期,企业因临时周转原因不能归还贷款,经审查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且不欠息,银行可予展期。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的展期还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贷款展期后的利率。贷款展期利率按签订展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期限, 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四、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银行可以加收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 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银行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1、向银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2、不如实向银行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资料的;
3、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5、利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的;
6、不按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7、拒绝接受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8、套用贷款, 用于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贷款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银行要求的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贷前调查
对申请贷款的企业,经办行要派出双人,进行贷前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根据审贷分离原则,按照权限逐级审查。
三、贷时审查。
各级审查人员必须从贷款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的要求出发,审查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及派生性,并撰写审贷报告,明确阐述审查意见。对于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资料不全的,应要求补充完善。
四、集体审议
审贷人员将审贷报告提交分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委员会决议,最终确定贷款是否获批。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需报请总行审批。
五、贷款发放
所有贷款必须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 由贷款人与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需要办理登记的, 应依法办理登记与公证。放款前的法律要件齐全后,报分行放款中心审批,手续合规后,进行放款。
六、贷款管理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必须按时(月、季)收集借款企业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对贷款进行贷后检查和监督。
七、贷款收回及催收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到期日前筹集还款资金,保证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对不能按期归还的不良贷款,应在有效期内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偿债务,依照法律程序,处置抵押、质押物。
◆融资品种
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票据贴现;承兑;国际贸易融资;国内、国际保理业务等。
◆贷款担保条件
一、招商银行信贷业务可接受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及保证金(仅适用于承兑、保函、信用证业务)。贷款按担保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票据贴现:
1、信用贷款:以借款人的信誉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2、担保贷款:即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划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3、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非公益性的事业法人。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应取得法人书面授权;
2、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净资产减或有负债的金额不低于担保金额;
3、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且具有比较稳定的发展前景,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合理,资信评价结果能够达到我行要求;
4、商业与银行信誉良好,无不良借款记录;
5、按照我行要求提供必须的经济技术资料和有关法律文件。
三、招商银行不接受的保证人
除《担保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主体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外,下列单位也不得作为我行信贷业务的保证人:
1、借款人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自然人的,不得接受该上市公司提供的保证;
2、为开发具体的投资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3、《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投向的若干规定》中禁止支持的企业。
四、招商银行接受下列财产设定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原则上要求上述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抵押人通过出让或二级市场转让方式取得的);
2、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具变现能力的财产。
五、招商银行原则上不得接受以下财产抵押:
1、土地使用权;
2、缺乏变现能力的各种房屋及其它地上定着物;在建工程(按揭除外);违章建筑物;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食堂等公益用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
3、厂房、机器设备;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争议的财产;
6、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由海关及其它机关监管的财产;
7、已向其它债务人设定足值抵押的财产;部分产权已抵押给其它债权人,剩余部分产权不能分割、办理分项产权证的财产;
8、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共有财产;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抵押率的确定:
商品住宅的抵押率60%左右(按揭业务按有关办法执行);
写字楼的抵押率不能超过50%(按揭业务按有关办法执行);
其它依本办法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其抵押率不能超过40%。
六、招商银行接受质押的质物包括:
1、法律允许的本外币存单;
2、符合《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
3、商业银行总部发行的金融债券;
4、贵金属(金、银等);
5、国库券、中央和省级政府发行的债券;
6、省级及计划单列市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
7、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流通股份;
8、价值稳定、便于流通变现和封存管理的商品物资;
9、收入稳定且可办理质押登记法律手续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七、 招商银行原则上不接受下列权利凭证和动产作为质物:
1、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非社会公众流动股份;
2、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3、一般企业债券;
4、中央与省级政府以外的政府债券;
5、市场滞销、或存在质量问题、或不能封存管理的商品物资;
6、不符合《招商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质押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分支机构开具的承兑汇票;记载有“不得转让”、“不得质押”字样的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内的票据;被司法机关予以保全的票据;
7、其它不符合要求的质物。
八、质押率的确定:
质押率的确定:
1、外币合法存单按票面金额1USD=8RMB掌握,超过此限需单独报批;
2、人民币存单按“存款本息”的原则确定质押率;
3、银行本票、国库券、金融债劵按票面金额的90%折扣;
4、银行承兑汇票按贴现率折扣;
5、除本办法规定不得质押的财产外,其他债劵、动产等,按市场价或评估价的90%以下。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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