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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条件
向我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自然人外,借款人还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二、遵守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法规,生产经营正当合法,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报表;
三、独立核算,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且有可靠的还本付息保证;
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颁发的,经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六、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并已办理结算往来;
七、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八、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经有权机关审批,并纳入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贷款审批程序
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贷款审批程序主要包含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贷款发放四步骤。
一、 贷款业务申请
借款人向我行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首次申请贷款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资报告或证明和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决议、借款授权书(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字样、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四)经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报表,以及申请贷款时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五)购销合同、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六)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七) 保证贷款须提供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证明,担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公司章程,企业有权机构出具的担保决议,经审计的上两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八)抵(质)押贷款须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抵押物资产评估报告、所有权人同意抵(质)押的有关证明;
(九)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必须提供项目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借款人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经有关机关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
(十)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借款人再次申请贷款时,可不必重复提交仍然有效的文件资料。
二、贷款调查
(一)我行信贷人员受理借款申请后,将按照我行规定要求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的非财务因素等进行全面地调查和分析,并认真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中长期贷款还须进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和论证;
(二)根据我行规定对借款企业及担保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三)调查完毕后,由我行主办客户经理写出贷款调查报告,签具初审意见,送交审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我行各项贷款业务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对借款人申请的贷款业务按权限规定逐级审批。
四、贷款发放
(一)签订贷款合同。贷款业务经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保证贷款应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质押贷款应与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公证及投保等手续。
(二)办理出帐。借款人根据生效的借款合同和用款进度填写借款借据,由我行负责人审核有关手续后签批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融资品种
目前我行提供的主要融资品种有:
融资顾问产品:
项目筹备期:项目股权结构设计、项目融资意向承诺、项目保函;
项目建设期: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银团贷款、资金信托计划、项目租赁融资方案、项目外汇融资方案;
项目运营期:票据融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保理业务、财务顾问。
贸易融资产品:
进口融资:进口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
出口融资: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融资、出口保理;
保函服务:保函融资、对外担保。
全能保理产品:
出口保理、国内有追索综合保理、国内全保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
票据融资产品: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兑仓、卖方零付息票据贴现、卖方零付息票据贴现提前兑付、商票保贴、国内信用证、透支账户贴现、票易票。
◆贷 款 担 保 条 件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担保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担保贷款业务适用于本行办理的本外币贷款业务。

◆保 证 贷 款
(一)保证贷款是指以借款人(被保证人)向本行提供第三方保证人作为还款的担保,借款人没有按约归还贷款本金和(或)利息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而发放的贷款。
(二)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依法成立,从事合法生产或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
2、有足够依法可处置的代偿资产,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
3、国家机关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以及个人,不得作为本行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三)非法人联营组织或者合伙组织以其资产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须向本行提供该组织有权部门或者联合机构签署的书面同意证明;联营一方或者合伙一方以其在该组织的资产份额提供保证的,须向本行提供联营他方或者合伙他方签署的书面同意证明。
(四)我行不接受上市公司为其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比照公司章程有关投资权限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五)保证人对借款人债务的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务发生的费用等。
(六)借款人没有按约归还贷款本息时,我行向保证人发出书面索款通知求偿,取得回执,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收。
◆抵押贷款
(一)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本金和(或)利息时,本行有权以依法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必须具有合法性、实用性和可变现性。
下列财产经本行认可,可作为我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通用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通用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
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本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财物;
2、使用中的企事业单位的福利、生活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4、无法强制执行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五)抵押物必须经过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估价)。
本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其中: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通用机器设备、运输工具最高不超过50%。
(六)抵押物权的设定
1、以国有企业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集体企业用集体财产作抵押时,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书面证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同意的文件;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应有产权单位同意的证明;
2、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抵押人以其在按份共有的财产中的份额提供抵押的,须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3、以进口财产作抵押物的,需有商检部门出具的有关型号、商标、制造国家、新旧程度、质量、价值等内容的鉴定证书,若属海关监管的财产,还须有海关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文件。
(七)抵押登记
1、签订抵押合同前,当事人应当到规定的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抵押人以房屋作抵押物,借、贷双方应凭《房屋所有权证》到发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凭土地使用权证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林木为抵押物,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5、以通用机器、设备和其他动产为抵押物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八)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保管,抵押人应当对其占有、保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负责,并接受我行的监督、检查。
抵押物的产权证书或登记机关出具给抵押人的证明及所有权证明文件应由我行占有和保管。
抵押物(土地使用权除外)应当由抵押人向当地的保险机构投保,保险单由我行占有保管,保险期限应长于借款期限,若抵押期间遇保险期满,应办理续保手续,抵押期间本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九)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抵押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借款人违反抵押合同或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我行将依法处置抵押物:
(1)抵押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或抵押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遗赠的;
(3)借款人或抵押人宣告解散、注销或破产的;
(4)借款人或抵押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
3、我行对抵押物的处置将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或其他法律规定方式进行。
4、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在支付处分费用与处分有关的其他费用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价款不足偿还前款项的,我行将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还前款款项后的剩余款,退还抵押人。
质 押 贷 款
(一)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本行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借款和(或)利息等时,本行有权依法处分该动产或权利并优先受偿。
(二)出质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对提供质押的动产或权利必须有依法处分权。
(三)下列财产或权利经本行认可可以作为质物:
1、汇票、本票、债券、定期存款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除抵押贷款(三)中规定之外的其他可以依法流通转让的动产。
(四)出质人不得以抵押贷款(三)中规定的财产或我行的股份、股票提供质押。
(五)质物应经有权部门估算其价值。
质押贷款额的确定:
有价证券、票据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人民币存单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外币存单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80%,知识产权和其他动产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股票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
(六)以知识产权、股票出质的,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应按《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
(七)以汇票、本票、存款单、债券等出质的,须向本行提交单证签发部门出具的不得挂失、不得提前支取的确认函。
(八)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贷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咨询方式
分 支 机 构 名 称 部     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兴业银行天津分行     23336666
兴业银行天津开发区支行     66280858
兴业银行天津解放北路支行     23131513
兴业银行河西支行     2328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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