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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如果您的企业是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临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可向本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成为本行的贷款客户。
一、借款基本条件:
1、您的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2、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3、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经营业绩良好,借款有符合我国政策法规规定的合理用途,确能产生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本息;
5、您的企业在申请借款时需提供具有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品。贷款担保人要符合法定条件,具有偿还贷款的经济实力,并承担连带偿债责任。抵(质)押物(包括不动产及动产)须符合我行的要求,并需登记和公证。借款人不履行偿还贷款债务时,银行有权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理。如果您的企业具备很好的信誉和强大的经济实力,同时符合我行信用贷款的规定,我行经审批同意后可免除担保,向您提供信用贷款。
6、您的企业还应在我行开立存款结算户,并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本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二、币种、期限及利率:
流动资金贷款的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其他国家、地区的主要可兑换货币。  
流动资金贷款分为短期和中期两种。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一般在六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一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为一~三年。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展期。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根据贷款性质、币种、用途、方式、期限、风险等的不同来确定,其中外汇贷款利率分为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中注明,客户可在申请贷款时查询。  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罚息。
三、借款申请:  
流动资金贷款由我行各公司金融部门受理。您的企业初次向本行申请借款时,请携带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2、书面借款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来源、担保方式等;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公司章程; 
5、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最新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借款涉及的购销合同、批文、海关报关单; 
7、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8、担保人章程;(合资、合作资企业还需提供合资、合作合同);
9、担保人担保授权书; 
10、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在本行接受客户贷款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并审批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项目贷款
如果您的企业是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向我行申请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主要用于满足下列几方面的资金需求:
  1、 支持新建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营运资本需求的贷款,包括生产性项目、服务性项目和公共工程项目贷款等;
  2、 支持现有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对已有机器、设备、房屋、技术和工艺等进行更新、改造和装修的贷款,包括技术改造贷款、设备更新贷款和商业网点改造贷款等;
  3、 支持企业和科研单位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贷款;
  4、 支持企业为获取特定财产所有权而发放的贷款,包括对企业以各种方式获取实质上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产权的信贷支持;
  5、 其它中长期贷款项目。
一、项目贷款的条件:
您的企业要取得我行的项目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没有违法乱纪等不良行为的记录;  
2、 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产业政策的要求,或列入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年度计划,并已取得必要的批准文件;  
3、 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有较强的中长期偿债能力;  
4、 拥有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自有资金(如贷款用于产权收购,您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不得低于收购所需总投资的50%);  
5、 能够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贷款担保。
二、项目贷款的币种、期限和利率:  
我行项目贷款承办美元、日元等各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项目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人民币贷款的利率和结息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币贷款的利率和结息方法及其他收费标准根据国内外汇贷款行情、国际金融市场状况、我行筹资成本及贷款期限确定基准利率和收费标准,再根据借款人的风险和担保抵押等贷款保障情况合理制定。
三、项目贷款申请:  
您的企业应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借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及担保方式等,同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 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证明;  
2、 企业章程;  
3、 经审计部门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4、 项目有关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及有关协议书、方案;  
5、 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6、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7、 其它我行要求的资料。
四、项目贷款申请的答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贷款通则》及其它有关规定,项目贷款申请的明确答复时间不超过半年。希望您早日成为我行的服务对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您的企业有资金需求时,可持银行承兑汇票来我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我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予偿付时,我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贴现
一、服务对象及条件:  
您的企业要申请贴现,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在本行开立帐户;  
3、以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其汇票承兑 的银行必须是县级行(含)以上
4、受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须经我行查验确认,同时该汇票必须无限制性条款。
二、期限及利率:  
本行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银票到期日止(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但应加计计息天数)。  
银票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由您的企业和我行协商确定。
三、贴现申请:  
如果您的企业符合条件,可持未到期的合法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我行各分支行公司金融部门申请贴现,并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凭证和资料以供初审: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还需提供公司章程;  
2、 承兑汇票所涉及的购销合同副本和增值税发票;  
初审合格,申请人还需办理下列手续以备复审:  
A、领取并填妥一式二份《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B、 填妥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并在第一联加盖企业预留银行印鉴;  
C、 提交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并已作成背书;  
D、 填妥有关贴现方面的其他文件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其他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一、承兑申请人申请条件
您的企业单位作为承兑申请人需具备如下条件:
  1、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2、 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是本行的基本客户。
  3、 企业信用等级测定为BA级(含)以上的企业。
  4、 与我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5、 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6、 必须是在受理承兑业务银行所在地注册的企业。
二、期限及利率
1、 我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不超过6个月。
2、 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
3、 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三、申请手续
我行各营业机构的公司金融部均可受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承兑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一式两份《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银行要求的资料:
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
担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人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
要求本行办理承兑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社会专职机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的承兑申请人及担保人上年度以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以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目前由银行内部控制使用,还未向客户发售,以防外流发生意外),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经审批同意承兑后,业务部门同承兑申请人、担保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及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等合同文件,送交会计部门办理会计手续。
◆进口信用证开证
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开证行)根据您(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国外出口商)开具信用证,凭议付行寄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按照信用证条款,保证到期对外付款的结算方式。
一、进口开证的对象和条件:
1、对象如果您的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选择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即可凭有关文本资料向我行申请办理进口开证业务。
2、条件您的企业如需向我行申请办理进口开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您的企业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处置权,财务制度健全,企业资信良好,具有一定的经营和履约能力;
(2)您的企业应在我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基本帐户或往来帐户,并保持经常结算往来,信誉良好;
(3)进口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需求,并在您的经营权限范围内,需配额管理的商品须提供进口许可证;
(4)您的企业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进口开证名录卡,如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开证,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申领;
(5)您的企业应向我行提供等值于开证金额的人民币或外汇保证金,对一些资信良好、有一定清偿能力的客户,我行可以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以及抵押、担保的落实情况,核定开证授信额度,减免开证保证金。减免开证保证金的操作程序同我行贷款操作程序。
二、进口开证的申请:
1、您的企业应向我行各分支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等基本档案资料;
2、您的企业应向我行提供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等有关文件,如需要应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3、准确、完整地填写我行提供的《进口开证申请书》,缮打信用证条款,加盖公司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提交我行国际结算部门。对于融资性信用证,我行原则上不予办理;
4、您的企业应向我行提供等值于开证金额的人民币或外汇全额保证金,存入我行保证金帐户;
5、我行审核无误后,将按照您提供的开证申请书条款对外开立信用证。  
您的企业如需在开证时减免保证金,应向我行提交《进口开证减免保证金申请书》以及以下企业资料,我行将按照贷款程序进行审核:
1、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首笔免保开证企业或新增资企业);
2、连续两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上述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4、就此项贷款获得董事会的批准文件(若章程有此规定);
5、如我行要求提供担保或抵押,开证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提供物权抵押凭证及抵押公证文件。

◆咨询方式
分 支 机 构 名 称 部     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公司金融管理部   王 环  883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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